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学校供餐单位,包括学校自营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