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