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相应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措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