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