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