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以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