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树木总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