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