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情况,遵循出行方便、换乘便捷、布局合理的原则,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作为优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布局的依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