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