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区分服务对象,对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予以优惠等不同收费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