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区分服务对象,对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予以优惠等不同收费政策。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