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相应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