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相应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