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