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