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在位置、交通、环境、结构等方面满足为老年人服务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