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在位置、交通、环境、结构等方面满足为老年人服务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