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养老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