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畜牧业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畜牧业,是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利用生态资源进行牲畜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产业。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