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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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