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