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四)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