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形成原因进行勘察界定,认定治理责任。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治理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责任人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