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进行清洗(置换)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