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危险化学品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的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与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是否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六)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式集装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