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