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