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