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推进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建设:(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二)不违规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