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体育、公园绿地等城乡公共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城乡公共设施应当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的需求,按照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等要求建设和改造。政务大厅、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配备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便民设施、急救设备。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