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集中保管,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立集中统一保管场所:

(一)利用政府公物仓库;

(二)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原有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四)统筹利用现有其他固定资产设立集中统一保管场所。

集中统一保管场所应当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