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涉案财物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全部处置收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