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认定第三十三条有效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进行价格认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无主物、拍卖公物的价格认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以价款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馆藏文物等,不适用本章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