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进行价格认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无主物、拍卖公物的价格认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以价款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馆藏文物等,不适用本章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