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价格认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装备。

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