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承办,对涉案财物进行实物查验、价格调查、分析测算等。

价格认定机构对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