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