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