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科技、商务、粮食和储备、金融监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