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申请调解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予以调解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