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