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或者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纳入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