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登记便利化程度,并及时将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共享给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