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