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灭火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