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