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技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