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同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