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反映情况;加强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的联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