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负责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研究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