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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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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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