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