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保健用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