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